來源:網絡 作者:匿名 2009-11-04 08:56:30
對于“有償家教”教育主管部門不宜“一刀切”。招致社會反感的是少數以職務之便故意從班上學生牟利的教師,上級教育部門可以根據現有《教師法》中“教師有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義務”的規定,對這些老師的行為處理,而無須為了這個而重新去出個新的法律規定。
事實上,在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都是家長苦苦請求老師能夠為他們的孩子進行家教。對于這類家長,他們不會主動配合政府去查處“有償家教”。目前,義務教育階段的老師的待遇普遍不高,不少教師的月收入只有三四千元,當他們的月收入連1平方米住宅都買不到時,要求他們不能利用自己的技能,利用自己的空余時間去改變自己的生存現狀就有些過分了。而且在大學教授在外兼職講課比比皆是的情況下,只對工資收入非常微薄的義務教育階段的老師立法禁止課外時間兼職,似乎有失公平。另外只要教師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他們有權利自由支配自己的休息時間,無論他是用來休閑娛樂還是掙錢養家。學校都有自己完整的教師評價體系,如果教師評價達標,又何必去管教師休息日干了些什么?
據筆者所知,深圳的老師月收入過萬元,深圳老師進行有償家教的現象就相對少許多,這里面除了有政府的嚴格監管,很大原因是因為老師收入已足夠讓他們過上比較寬裕的生活,這時候金錢的邊際效用已經變低,所以老師寧可休息也不想去賺補課費,“有償家教”自然不多。
“有償家教”的根源在于目前的應試教育,“有償家教”的推動力主要來自于家長,“有償家教”得以發展主要在于教師收入不高。當我們改革了目前的教育升學就業用人體系,大家不再這么追求分數,同時教師的收入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即使政府不立法,“有償家教”也不會滋長,也不需要教育部門加強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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