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 作者:匿名 2010-02-04 10:45:47
2009年我市中考錄取照顧條件已經確定,十類符合條件的考生可享受優惠加分。
普通高中招生優惠加分:烈士子女,照顧20分;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子女照顧20分;傷殘軍人、因公犧牲及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因公犧牲及一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照顧10分;在我市的農村戶口獨生子女,照顧10分;歸僑學生、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臺灣省籍青年以及僑眷高知子女,照顧10分(在我省定居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考生及其子女考生、外籍華人具有本省戶籍的子女考生、在本省眷屬中的高級知識分子的子女考生,參照執行);散居的少數民族考生,照顧5分。
普通高中以外的學校除享受上述優惠外,還享受下列優惠加分:體育全國比賽前6名、運動健將、一級運動員,照顧50分;市級體育競賽單項前5名、集體前3名、二級運動員,照顧20分;省級三好學生、市級以上優秀學生干部、省級科技發明創造者,照顧10分;教師子女如報考師范學校,照顧10分。
各類照顧加分只選擇一項,不累計加分。
享受照顧的考生,需在5月15日前向學校交驗原始證明、證書和證件,并提供相關復印件。學校必須對享受照顧加分的考生姓名、班級、加分原因等進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并公布學校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的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
體育類由市教育局和市體育局開具證明;歸僑學生、歸僑子女、華僑在本省的子女由市僑辦開具證明,僑眷高知子女統一由市僑辦報省僑辦認定并由省僑辦開具證明;臺灣籍青年由市對臺辦開具證明;少數民族考生由各縣級民宗局開具證明;烈士子女持烈士證明書原件或各縣級民政局開具的證明;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至四級傷殘軍人子女和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傷殘人民警察子女持因公犧牲證明書原件、傷殘證原件或由各縣級民政局開具證明;農村戶口獨生子女由各縣級計生主管部門開具證明;教職工子女由父母所在單位開具證明,上級教育部門簽字蓋章(報考五年制師范用);駐邊疆、邊遠地區、海島部隊現役軍人子女由所在部隊團級政治部門開具證明信,并經部隊駐地省級民政、教育行政部門和軍區政治部分別簽署意見注明所屬地區類別并加蓋公章;在我市定居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考生及其子女考生、外籍華人具有本市戶籍的子女考生、在本市眷屬中的高級知識分子的子女考生,由市僑辦開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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