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 作者:匿名 2010-03-03 10:07:10
《廣東省實施〈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實施。《辦法》規定,保障公民辦之間教師的合理流動,加大對民辦學校師資的扶持力度。民辦學校教師的教齡和工齡計算享有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權利,教師在民辦學校和公辦學校之間流動的,其在民辦學校的教齡和工齡與其在公辦學校的教齡和工齡合并計算。
為了既給不愿繼續辦學的舉辦者退出的自由,又能保持學校的相對穩定,對于共同舉辦的民辦學校,舉辦者之間將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舉辦權。《辦法》規定,民辦學校舉辦者轉讓其舉辦權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舉辦者有優先受讓權。
《辦法》還規定,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可以自主確定招生的范圍、標準和方式,而不得采取支付或者變相支付生源組織費的形式組織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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