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本站原創 2009-03-16 11:05:33
備受考生和家長關注的“提前推薦自主錄取”辦法有了詳細實施方案。昨天,市教育考試院公布2009年本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工作的實施意見,指導今年本市中招具體操作。對于今年中招首設的“提前推薦自主錄取”辦法意見規定,“推薦”或“自薦”學生只能選其一,在分別按照推薦和自薦兩種類別進行志愿填報外,參加“提前推薦自主錄取”的考生也必須填寫《2009年上海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報考志愿表》,一旦在“提前推薦自主錄取”過程中被錄取,其填報的志愿自然失效。
推薦、自薦將分別填報志愿
“提前推薦自主錄取”是今年中招出現的新名詞,它是對批次進行了精簡,將原有的“推優生”和“自主招生”合二為一。提前推薦包括學校推薦和學生自薦。根據意見,學校需根據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經師生民主推薦、領導集體審核、征詢本人意愿、校內張榜公示、校長簽署推薦意見等程序,填寫《2009年上海市應屆初中畢業生“提前推薦自主錄取”推薦表》,產生推薦生人選,被推薦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各項指標應達到“優良”。初中學校推薦總人數不得超過學校具有2009年中考報考資格的在籍且在讀應屆畢業生數的7%。
其他學生則可根據自身特長情況,填寫《2009年上海市應屆初中畢業生“提前推薦自主錄取”自薦表》,經校長同意后實行自薦。但自薦與學校推薦,考生只能選其一。
意見指出,推薦生和自薦生名單報市教育考試院備案后,學生方可填報“提前推薦自主錄取”學校志愿。
今年,本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分兩個批次進行,第一批次為“提前推薦自主錄取”;第二批次為按學業考試成績和志愿順序錄取。根據實施意見,“提前推薦自主錄取”(本市應屆優秀初中畢業生經就讀學校推薦或自薦,由招生學校按計劃自主錄取進入市實驗性示范性高中、現代化寄宿制高中、中職校國家級示范專業及國家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就讀)預錄取工作將與填報《2009年上海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報考志愿表》工作同步進行。
自薦生預錄取后不得重復簽約
“提前推薦自主錄取”招生預錄取工作在初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之前進行。被預錄取的考生不得要求放棄預錄取學校;初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后,招生學校根據預錄取名單進行正式錄取。
回戶籍所在區(縣)報名的考生如符合市“提前推薦自主錄取”的條件,在就讀學校進行推薦或自薦。符合本市中考報名條件的應屆返滬考生,可結合自身特長及高中學校招生要求進行自薦。被高中學校預錄取的考生,其考試成績不低于市統一劃定的“提前推薦自主錄取”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方可被正式錄取。取得國家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自薦生”招生預錄取資格的考生須將該校填報在第一志愿。自薦生預錄取后須承諾不得重復簽約,一旦發現有重復簽約現象,則取消該生預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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