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資源 2009-05-19 10:12:01
近日由于某大學出現冒名頂替上學一事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為了防止中學出現類似事件,天津市教育局出臺了高中生學籍管理新規定。新規中明確規定:“未參加天津中考,任何高中不得錄取”“中職和藝體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高中綜合素質評價不合格不得畢業”。據了解,這項新規從2009級普通高中學生開始在全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普通高中學校實施,1997年1月印發的《天津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同時廢止。
“時隔12年,天津教育招生考試政策已經經歷了3次大變革,目前全面進入普通高中課程實驗,因此《規定》根據新形勢的新需要,對高中生從入學到畢業全過程均進行了一系列政策調整。”參與《規定》修訂的市教委中學處處長黃炎對新規的幾大變化進行了權威解讀。
入學冒名頂替者直接取消學籍
今后,普通高中一年級新生必須按市教委出臺的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通過市教育招生考試院招生錄取后辦理入學。未參加天津高級中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的學生,任何高中學校不得錄取。
新生注冊入學后,發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學籍:(一)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的;(二)已經被其他普通高中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錄取的;(三)往年參加升學考試被錄取但未報到的;(四)其他違反普通高中招生錄取政策的。
轉學中職藝體生不得轉入高中
天津范圍內的普通高中學生辦理轉學的時間為每學期開學前、后一周內,高一第一學期、高三第二學期不辦理轉學手續。外省轉入學生應是同年級轉入,轉入學生必須在轉入學校就讀,不得空掛學籍,違反者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學籍。接收學校必須確保班容量允許的前提下方可接收外省學生轉入。
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技工學校、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學生以及藝體類高中學校的學生、普通高中藝體班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
借讀擅自外出借讀可取消學籍
天津在籍學生不允許在天津其他學校借讀。在天津有居住條件的外省市戶口的普通高中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在天津借讀:(一)父母雙方因公出國工作半年以上,有派出所證明信,學生需要由住在天津的親屬監護的;(二)父母雙方工作流動性較大,有工作單位證明,學生需要由住在天津的親屬監護的;(三)有天津居住地公安機關暫住證明的外省市學生。
天津普通高中學生到外省市借讀的,經學籍校和外省接收校雙方同意后,可在學籍校提出申請,辦理保留學籍手續。未經批準擅自外出借讀的學生,學校有權取消其學籍。
畢業總學分不能低于144學分
普通高中學生須在每學年、每個學習領域都獲得一定學分,三年內獲得必修學分116分(包括綜合實踐活動23學分),選修學分達28分以上,其中選修Ⅱ至少獲得6學分,總學分不低于144學分,并在綜合素質評價各維度均達到D級以上(不含D級)。達到畢業標準的普通高中學生由市教委統一頒發畢業證書。
處分學生不服處分可提出申訴
根據普通高中學生所犯錯誤的情節和其對錯誤的認識態度,可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的,要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校長批準。在校生依法被勞教、少管、判刑的,可予以開除學籍。對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除需由校務會議集體討論通過外,還需上報所屬區縣教育局備案,由各區縣教育局統一上報市教委注銷學籍。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要與學生家長進行溝通,要將處分結論告知學生本人及家長。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可向學校或學校所屬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受處分的學生經過幫助教育確有悔改的,經學校校務會研究,校長批準后可給予撤銷處分(開除學籍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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