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來源 2009-09-10 16:47:01
2009年國慶放假通知:國慶8天長假 加班工資說明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09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國慶節和中秋節合并放假,具體安排為:10月1日至8日放假,共8天。其中,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為國慶節法定節假日,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節分別調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調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國慶8天長假,有4天國定假日,如安排加班,應付3倍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凡在10月1日、2日、3日和6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10月4日、5日、7日、8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可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日工資該如何折算
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即春節長假期間每日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加班工資適用范圍
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視為加班,用人單位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此外,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人員,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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