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考網 作者:碧月風荷 2013-04-01 18:51:59
普通高中招生錄取
1.加強高中招生計劃的管理
高中學校必須按照計劃招生。招生計劃由市教育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編制,在中考報名前向社會公布。各地各學校要嚴格執行招生計劃,不得突破計劃招收學生,未經批準的招生行為無效,教育行政部門不予辦理學籍。
2.規范高中招生的程序
所有應屆初三學生都必須參加中考,所有高中在市內招生都必須以中考成績為錄取依據,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目在中考前招生,不得錄取無中考成績的學生,不得舉辦初高中“直升班”。高中招生錄取審批依據省教育廳有關規定,按照“縣(市、區)教育局招生—市教育局審批—省教育廳學籍庫電子注冊”程序進行。公辦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轄市招生。除揚州中學創新人才培養實驗班面向全市招生外,其余公辦普通高中不得跨區域招生。
新劃入廣陵區5個鄉鎮(李典、頭橋、沙頭、杭集、泰安)初中畢業生和原維揚區初中畢業生,在畢業升學考試時,選擇報考由市教育局組織實施的高中招生,或者選擇報考由邗江區教育局組織實施的高中招生,二項只能選擇一項,不可兼報。
3.實行熱點普通高中招生指標定向分配
為促進初中教育均衡發展,繼續實行熱點普通高中招生指標定向分配辦法,定向招收指標應不低于學校招生計劃數的50%,并按一定分配辦法分配到初中學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當地招生實際確定熱點普通高中,省四星級高中應該確定為熱點普通高中。鼓勵和支持民辦高中也招收指標生。
4.支持和規范民辦高中招生
支持民辦教育的發展,民辦高中與公辦高中享有同等的招生權利。民辦高中招生統一列入普通高中招生計劃。民辦高中可自主決定招生范圍,可以提出跨省轄市招生的要求,招生范圍及招生計劃報經市教育局審批后編入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計劃。民辦高中面向市內招生必須以中考成績為依據,不得另行組織考試。民辦高中跨省轄市招生可以在生源地中考之后組織獨立招生考試,招生廣告(含紙質、廣播電視、網絡等各種形式)需與招生計劃相符,到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經生源地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同意后方可進行相關招生工作,錄取手續由學校到生源地市級招生工作管理部門辦理。未經生源地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民辦學校一律不得到該省轄市招生。民辦學校未經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擅自招生致使所招收學生不能按期辦理學籍的,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該民辦學校負完全責任,同時,市教育局將在下一年度取消該民辦學校高中招生資格。公辦高中與民辦高中的招生應分開,不得相互代招。
5.繼續實行普通高中錄取最低控制線辦法
市教育局根據各地中考情況及普通高中、職業高中招生計劃大體相當等原則確定各地普通高中錄取最低控制線。任何普通高中都不得錄取控制線下的學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不得為控制線下的學生建立學籍。
6.繼續執行優秀運動員升學特招政策
按照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揚州市優秀運動員升學工作意見(試行)的通知》(揚府辦發[2011]111號文件)要求,繼續做好優秀運動員升學特招工作。高中學校招收運動員的具體申報程序為:運動員本人及家長提出申請,各有關初中學校于5月15日前向招生學校推薦;招生學校對有升學需求的運動員組織進行體育專業測試,并于5月25日前將具體意見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對照特招運動員要求,對各招生學校擬招學生基本信息進行初審,并在當地教育網公示一周后,于6月5日前將擬招收運動員匯總表、揚州市招收優秀運動員申報表(一式三份)、輔證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報市教育局體衛藝教育處。市教育局將在中考成績公布前,將擬審批的具備特招運動員資格名單書面通知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市直各有關招生學校,同時在揚州教育網予以公示,未列入公布名單以及是列入公布名單但中考成績達不到揚府辦發[2011]111號文件中規定分數(優秀運動員須達到中考總分60%及以上,擁有國家二級運動員及以上資質的學生須達到中考總分50%及以上)的學生,各高中學校一律不得辦理特招錄取手續,凡擅自錄取的,將嚴肅追究招生學校及校長的責任。
7.加強中外合作辦學高中招生的管理
高中學校進行中外合作辦學或舉辦國際課程班,均需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未經審批,一律不得以中外合作辦學或國際課程班名義招生。經過審批的招生均按本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8.高中學籍實行電子化管理
按照全省高中學籍電子管理要求,實現中招系統與高中學籍管理系統的數據對接。各高中學校招收的學生須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在全省高中學籍管理系統中電子注冊,電子注冊后方可取得學籍。不符合高中學籍管理規定和本文件規定招收的學生一律不予注冊。沒有取得高中學籍的學生,不能作為在籍生參加高中學業水平測試,不能作為應屆畢業生參加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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