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考網整理 作者:紫涵 2016-01-07 14:26:58
一、報名時間
報名時間按區域分為兩個時段進行,每個時段5天,12月24日下午6時截止報名。
第一時段:12月15日—19日,澄海、濠江、潮南區和南澳縣考生報名。
第二時段:12月20日—24日,金平、龍湖、潮陽區考生報名。
各區縣招生辦要按規定的報名時間組織本區縣有關學校(含屬地的非區屬學校、非本市戶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通過網上報名系統(網址http://zkgl.stedu.net)錄入考生報名信息,并確認報名資格。
二、報名條件
(一)本市戶籍考生
1.凡應屆初中畢業生,屬本市常住戶籍者(以下簡稱“戶籍生”),均可報名。
2.往屆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也可報名。
(二)非本市戶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
1.其父母在我市同一區縣居住滿3年(即2013年9月1日前已辦理居住證,且持有的居住證截止至2016年8月31日屬于有效狀態)以上。有合法穩定職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
2.其父母至少有一方工作場所必須在汕頭市;
3.其父母至少一方按照國家規定在我市參加社會保險滿3年(截止時間為2016年8月31日);
4.隨遷子女具備我市初中階段3年完整學籍。
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隨遷子女(下稱“第一類考生” ), 可享受我市戶籍考生參加汕頭市2016年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錄取同等待遇;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者(下稱“第二類考生”),可參加我市中考,但其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志愿填報受一定限制(可填報省一級及以上普通高中的擴招生,各民辦學校和所報考區縣市一級及以下普通高中,各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不能填報省一級及以上普通高中計劃生志愿),具體辦法將另文通知。
(三)政策性照顧對象
在本市就讀的非本市戶籍應屆初中畢業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照顧享受與所在區縣戶籍生同等報考錄取資格(此類考生以下簡稱“照顧生”)。
1.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殘疾軍人的子女;
2.駐汕部隊現役軍人子女;
3.在本市工作一年以上的環衛工人和殯葬工人的子女;
4.父母一方有本市常住戶籍(本市戶籍跨區借考考生,其父母一方有就讀學校所在區縣戶籍者,可參照執行);
5.經市人社局確認的引進人才的子女;
6.已在本市申請入戶但還在辦理過程的考生;
7.臺灣學生。
(四)下列考生不得報名
1.初中一、二年級的在校生;
2.高中在校生(含中等職業學校在校生)。
三、報名辦法
(一)本市戶籍考生
1.本市戶籍在戶籍所在區縣學校就讀的應屆考生,在就讀學校報名;往屆考生原則上在原就讀學校報名,若因特殊情況,也可在戶籍所在區縣招辦指定報名點報名。
2.在非戶籍所在區縣就讀的戶籍考生,如不回戶籍所在區縣報名,必須辦理借考手續,填寫《汕頭市2016年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與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借考及借讀申請表》(以下簡稱《借考申請表》,見附件1),并就“借考”或“借考借讀”做出明確選擇。
若考生選擇“借考”,即在志愿填報時其志愿按其戶籍所在區縣考生填報辦法填報。
若考生選擇“借考借讀”,即在志愿填報時其志愿只能填報:①面向該區縣招生的市直屬學校;②借考地區縣屬國家級示范性普通高中學校的擴招生、省一級及以下普通高中;③全市各民辦學校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
3.本市戶籍在外市學校就讀的考生回戶籍所在區縣招生辦報名。
(二)隨遷子女
1.隨遷子女可由其父母向本人所在畢業學校提出隨遷子女參加我市中考的報名申請,填寫《汕頭市2016年隨遷子女中考申請表》(見附件2),一式兩份,一份上交區縣招生辦備案,一份由學校存檔。第一類考生申請時需提交如下材料:
(1)戶口簿(如隨遷子女與父母不在一個戶口簿或戶口簿體現不出父母與子女關系的,還需出具隨遷子女出生證明以及申請人夫婦結婚證);
(2)申請人居住證(如居住證簽發不滿3年的,還需提供由居住地居委會或派出所出具的實際居住已滿3年的證明);
(3)提供房產證或租房合同;
(4)申請人社保證明;
(5)由畢業學校出具并加蓋區縣教育股印章的我市3年初中完整學籍證明;
(6)申請人工作證明(個體戶提供工商營業執照)。
2.第一類考生就讀學校和申請人居住地不同區縣的,在報名時必須填寫《借考申請表》。并明確做出“借考”或“借考借讀”選擇,其志愿填報參照本市戶籍考生跨區借考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照顧生
照顧生(上述政策性照顧7類考生)填寫《汕頭市2016年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與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照顧生申請表》(以下簡稱《照顧生申請表》,詳見附件3)一式兩份,一份上交區縣招生辦備案,一份由學校存檔。申請時需提交如下材料:
第1種照顧生,須提供國家頒發的烈士證書或部隊政治機關頒發的因公犧牲證明書或因公致殘證明書;
第2種照顧生,須提供駐汕師級以上部隊政治部證明;
第3種照顧生,須提供:①區縣級環衛部門或民政部門證明;②提供環衛或殯葬工作一年以上證明;
第4種照顧生,須提供父母雙方戶口簿、父母結婚證、考生出生證;
第5種照顧生,須提供市人社局頒發的有效證件;
第6種照顧生,須提供:①中心城區憑市公安局戶政部門或派出所辦證回執;②其他區縣憑區公安局戶政部門或派出所辦證回執)。遷移證明截止時間為2015年12月31日,并于2016年2月28日前提供本市戶口簿。
第7種照顧生,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關于臺灣學生在我省就讀有關規定的通知》(粵臺通〔2006〕29號文)規定,須提供:①考生臺灣地區簽發有效的臺灣身份證件和大陸簽發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及簽注;②區縣級以上臺灣事務辦公室出具的《臺灣人士子女入學證明》;③法定監護人的個人有關資料:身份證明、暫住證、房產證或合法房屋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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