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考網整理 作者:中考網編輯 2017-04-19 10:58:00
三、進一步規范初中畢業與升學考試和普通高中學校招生工作
(一)加強領導,統籌協調。初中畢業與升學考試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是中小學考試與評價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必須高度重視,要根據初中畢業生升學文化課考試、體育考試以及高中學校招生工作的需要,采取多種有效措施,足額保證所需經費,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進行。要嚴格執行我省初中畢業生升學考試(以下簡稱中考)收費政策,嚴禁以中考名義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努力為初中畢業與升學考試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環境。
(二)進一步加大對中考的管理。為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違反規定提前結束初中畢業年級課程或擅自刪減非考試內容、亂編濫印各種形式的復習資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學生參加中考;不得讓學生提前畢業離校;不得進行各種名目的區域性升學模擬考試。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績給地區、學校、教師和學生排名或公布名次。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將給予全省通報批評,并追究當地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三)嚴格規范學籍管理。將公辦省級示范性高中部分公助生招生指標分配到校,規范學籍管理是基礎。各地各學校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初中所有學校不得接收無學籍學生,不得隨意轉出或接收學生,嚴禁掛空籍和無籍就讀,杜絕一生多籍或一籍多生現象。特殊情況確需轉學的須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初中擇校生不享受公辦省級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指標分配到校政策。對違反學籍管理有關規定,出現未經批準轉出或接收學生、虛假中考報名等擾亂招生秩序的行為,一經查實,將減少該校的省級示范性高中名額分配生數額,并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四)嚴格規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公辦普通高中學校招生必須以中考成績及綜合素質評定結果為錄取依據,不得錄取無中考成績的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單獨組織招生考試或依據競賽成績單獨錄取;不得在規定的招生時間前以任何形式提前錄取;不得派出人員或聘請人員在規定的生源地以外的地方開展招生業務;不得以金錢、實物或其他形式收買或變相收買學生;不得以收取押金、扣押檔案等方式限制學生報考。各普通高中學校須按照其教育資源配置情況,在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合理確定年度招生規模,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并下達招生計劃,同時報我廳備案。招生計劃實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公辦普通高中學校招生計劃在規定范圍內公告,民辦普通高中學校招生計劃將通過我廳門戶網站向全省公告。普通高中學校不得自行錄取生源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普通高中錄取最低控制分數以下的學生。
(五)嚴格控制和規范中考加分(或降分錄取)項目。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教基廳〔2008〕3號)文件精神,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河北省教育廳、河北省軍區政治部關于印發河北省〈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政聯〔2013〕1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河北省教育廳、河北省招生委員會關于“四僑考生”升學給予加分照顧的通知》(冀政僑字〔2016〕1號)等有關國家和我省政策規定,對軍人子女等優撫對象、“四僑考生”(歸僑學生、歸僑子女、華僑在本省的子女和僑眷高級知識分子子女)等實行加分(或降分錄取)照顧。不準把普通高中招生與招商引資、吸引人才等各種經濟因素掛鉤,不得將任何學科競賽成績作為加分因素。凡加分(或降分錄取)政策與上述文件相違背的,要立即作出相應調整。學校要及時將享受加分(或降分錄取)待遇的學生名單、所享受的優惠政策項目、分值向社會公示,并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請各市將本地今年中考招生政策中的加分(或降分錄取)項目、分值和范圍,于5月21日前報我廳基礎教育處備案。
(六)優化義務教育資源配置,嚴格控制初中復讀。所有往屆初中畢業生均以社會考生身份報名參加中考,原則上不得報考普通高中。各市須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明確提出社會考生參加中考后報考高中階段學校的類別。
(七)不斷完善初中畢業與升學考試和普通高中招生改革的各項配套制度。嚴格公示、誠信、監督、獎懲等環節,確保考試、招生的公平公正,杜絕不正之風。
(八)認真做好初中畢業與升學考試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總結工作。各市應在9月15日前,將初中畢業與升學考試工作與試卷質量自評、綜合素質評價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等總結報告上報我廳基礎教育處。
其他未盡事宜,按照《河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河北省2014年初中畢業與升學考試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冀教基[2014]11號)和《河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幾項規定(修訂)的通知》(冀教基[2016]13號)執行。
河北省教育廳
2017年3月22日
冀教基〔2017〕10號
河北省教育廳關于2017年初中畢業與升學考試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
根據國家和我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精神,為進一步做好我省初中畢業與升學考試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切實發揮中小學評價與考試制度改革對鞏固和擴大基礎教育課程改革成果的重要作用,現就河北省2017年初中畢業與升學考試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繼續推進初中畢業與升學考試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
(一)繼續推行將公辦省級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標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區域內初中學校的招生改革。
(二)深入推進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在實施綜合素質評價過程中,各地基礎教育行政部門和初中學校要為每個學生建立成長檔案,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及時做好相關資料整理、數據分析、案例收集和經驗總結工作,嚴禁任何部門和學校借綜合素質評價為名向學生收取評價費用或向學生推銷評價手冊(圖書)等。
(三)切實做好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本地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冀政辦函〔2012〕117號)規定,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本地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享受與當地常住戶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具體報名、審核、錄取辦法及條件由各市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各地要確保這項惠民政策落到實處,切實保障這些隨遷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權利和升學機會,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和諧穩定。
(四)保障殘疾學生公平參與考試、升學的權利。對持有殘疾人證的聽力障礙學生,經本人申請,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認定,可以免外語聽力測試,其外語成績按筆試成績折算成滿分值。
二、切實做好2017年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工作
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是義務教育階段的終結性考試,目的是全面、準確地反映初中畢業生在學科學習目標方面所達到的水平。考試結果既是衡量學生是否達到畢業標準的主要依據,也是高中階段學校招生的重要依據之一。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由畢業考試、升學考試兩部分組成,分開舉行。
(一)畢業考試科目設置及考試組織
畢業考試科目包括語文、數學、外語(會話測試占40%,筆試部分占60%)、物理(含實驗操作)、化學(含實驗操作)、生物(含實驗操作)、思想品德(含民族團結教育)、歷史、地理、體育。物理、化學、生物的實驗操作成績應占到總分的30%左右;生物、地理學科的畢業考試成績按本課程內容全部結束時的考試成績計算。
畢業考試的命題、考試由學校組織實施。各科考試成績的呈現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采用等級制。畢業考試在2017年5月15日以后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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