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考網整理 作者:中考網編輯 2018-05-05 21:31:39
鴉片戰爭之后在中國存在的條約關系,是一種不平等的條約關系。表面上看,這些條約具備了國際法的各項要素和細節要求。實際上它違背了近代國際法的本質要求--簽約國雙方或各方的平等關系。在近代,強迫中國簽訂一系列不平等條約成為列強干預和控制中國的最重要手段之一。這些條約滲透到中國的政治、經濟、軍事、外交、司法、文化等各個方面,從而形成一種龐大體系。我們把它稱為不平等條約體系。這個不平等條約體系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1842年至1860年為形成階段。在這一階段中,《南京條約》的簽訂開始了這個體系的形成過程;該約又與《望廈條約》、《黃埔條約》一起構成了不平等條約體系最早的也是最重要的三塊奠基石。通過這三個條約,當時世界上最強大的英法美三國從中國獲得了如下權利:霸占中國領土權、五口通商權、協定關稅權、領事裁判權、片面最惠國待遇、在華傳教權、口岸租地權。這些權利構成了外國在華特權的最基本的方面,爾后所有不平等條約規定的種種特權不過是上述權利的延續、派生和補充。鴉片戰爭結束后14年,英法又發動了第二次鴉片戰爭,這場戰爭后清政府與列強簽訂了:1858年的中英、中法《天津條約》、中俄《瑗琿條約》,1860年的中英、中美、中法、中俄《北京條約》。列強從中又取得了一些新的條約特權,大塊割取中國領土權(沙俄割占了近150萬平方公里的土地,英國割去了九龍司);增開商埠權(增開南京、漢口、天津等11個商埠,使條約口岸從沿海向長江流域擴展);外國公使駐京權;外國軍艦在中國領水巡邏權;鴉片貿易合法權;外國公使在內地租屋買地權;販賣華工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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