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考網整理 作者:中考網編輯 2018-05-15 09:48:35
從歷史學科分析:
1.臺灣自古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我國古籍記載中,臺灣在戰國時稱島夷,西漢、隋稱東鰻、夷洲,隨唐以后稱流求,明朝時正式使用臺灣名稱。南宋時澎湖劃歸福建省晉江縣;元代,中國正式在臺灣設立專門機構——澎湖巡檢司。
2.17世紀上半期,西班牙、葡萄牙、荷蘭相繼入侵臺灣。1662年鄭成功收回了被荷蘭殖民者侵占的臺灣,成為維護祖國統一的民族英雄,鄭成功在臺灣建立了“承天府”,對臺灣進行管理。1683年,清康熙帝統一臺灣,將臺灣重新納入中央政府的統一管轄。1885年,清政府正式在臺灣設省,劉銘傳為第一任巡撫。1895年日本侵略者割占臺灣后,臺灣人民堅持進行了保家衛國、驅逐日寇的長期斗爭。1945年抗戰勝利后臺灣回到了祖國的懷抱。
3.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蔣介石為首的國民黨勢力盤踞臺灣,美國全面扶植國民黨在臺灣的統治,造成臺灣與大陸的再度分裂狀態。中國人民一直殷切盼望臺灣早日回歸,并為此不懈努力。1979年元旦,中國人大常委會發表《告臺灣同胞書》,提出和平統一的方針。之后鄧小平同志正式提出“一國兩制”構想。80年代以后,海峽兩岸長期對峙、相互隔絕的局勢得到了緩和與改變,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海峽兩岸同胞都有早日實現祖國統一的強烈愿望,臺灣最終還是要回到祖國懷抱的。
從政治學科分析:
1.完成祖國統一大業,是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是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和民族尊嚴的重大原則問題。
2.從法律意義上講,中國對臺灣擁有不容爭辯的主權,臺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根據國際法規定,凡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就某些重大問題所公開判定和發展的含有規定具體權利和義務的宣言和聲明,都具有國際法的效力和含義。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政府共同簽署的《開羅宣言》指出:“三國之宗旨……在使日本所竊取于中國的領土,例如滿洲、臺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政府共同簽署了《波茨坦公告》,進一步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對臺灣歸屬的規定完全具有國際法的效力和意義。
3.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50多年來,已有160多個國家先后同中國建立外交關系,這些國家在同中國建交的同時,都承認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惟一合法的政府。此外,1971年聯合國恢復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席位,也證明世界上最權威的國際組織承認了“一個中國”的原則。目前存在于海峽兩岸之間的統一問題,不復存在主權問題,在性質上是中國實現國家統一的內政問題,不是國際問題,任何將臺灣從中國領土上分割出去的做法和主張都是違反國際法的。2000年2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和新聞辦公室聯合發表了《一個中國的原則與臺灣問題》白皮書,文中指出:中國政府主張和堅持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惟一合法政府,中國政府在一個中國原則基礎上,對臺灣采取“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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