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驗時要嚴格按照實驗規定的用量取用藥品。如果沒有說明用量,應按最少量取用:
液體取(1~2)毫升,固體只需蓋滿試管底部。實驗剩余的藥品不能放回原瓶,要放入指定的容器內。
2.固體藥品用藥匙取用,塊狀藥品可用鑷子夾取,塊狀藥品或密度大的金屬不能豎直放入容器。
3.取用細口瓶里的液體藥品,要先拿下瓶塞,倒放在桌面上,標簽對準手心,瓶口與試管口挨緊。用完立即蓋緊瓶塞,把瓶子放回原處。
4.試管:可用作反應器,可收集少量氣體,可直接加熱。盛放液體不超過容積的1/3,試管與桌面成45°角;加熱固體時管口略向下傾斜。
5.燒杯:溶解物質配制溶液用,可用作反應器,可加熱,加熱時要下墊石棉網。
6.平底燒瓶:用作固體和液體之間的反應器,可加熱,要下墊石棉網。
7.酒精燈:熄滅時要用蓋滅,不可用嘴吹滅,不可用燃著的酒精燈去點另一只酒精燈。
酒精燈的火焰分為:外焰、內焰和焰心。外焰溫度最高,加熱時用外焰。
可直接加熱的儀器:試管、蒸發皿、坩堝、燃燒匙
可用于加熱但必須在下面墊石棉網的儀器:燒杯,燒瓶。不能加熱的儀器:水槽、量筒、集氣瓶
8.量筒:量取一定量體積的液體,使用時應盡量選取一次量取全部液體的最小規格的量筒。不能作反應器,不能溶解物質,不能加熱讀數時,量筒平放,視線與液體的凹液面的最低處保持水平。仰視讀數比實際值小,俯視讀數比實際值大
9.托盤天平:用于粗略稱量,可準確到0.1克。稱量時“左物右碼”。砝碼要用鑷子夾取。藥品不能直接放在托盤上,易潮解的藥品(氫氧化鈉)必須放在玻璃器皿(燒杯、表面皿)里。
10.膠頭滴管:滴液時應豎直放在試管口上方,不能伸入試管里。吸滿液體的滴管不能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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