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家長幫社區 作者:武漢中考 2019-09-02 16:01:10
民辦學校
根據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改進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價費〔2014〕95號)有關規定,從2014年秋季開學起,改進民辦學校收費管理,民辦學校的學費管理由政府指導價管理方式全部改為由民辦學校確定學費標準,即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制定或調整學費標準(包括住宿費標準,下同),由原來按學校類別和隸屬關系報教育收費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改變為由民辦學歷教育學校自主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包括民辦助學機構、民辦非企業培訓機構等)繼續由民辦學校自主合理確定收費標準。
民辦學歷教育學校學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原則上應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對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按照公辦義務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標準給予免除學雜費補助,用于沖減就讀學生學雜費;同時,統一為民辦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費發放國家課程和地方課程教科書,并對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補助生活費。
對民辦中職學校符合本市免學費政策的學生,按照本區域同類型、同專業公辦中職學校免學費標準給予補助,高出免學費標準2000元的部分,學校可以按照國家政策繼續收取。根據《省物價局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幼兒園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鄂價費〔2017〕74號)有關規定,幼兒園保教費標準要保持基本穩定,按學年制定和調整,并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
保教費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幼兒園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親子班、蒙氏班、課后培訓班等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不得收取書本費。幼兒入園后要求轉園或退園的,幼兒因病等原因申請休學的,因園方原因造成幼兒園停課的,幼兒園應當扣除實際在園天數后退還預收費用。各民辦學校要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在收費醒目場所通過各種形式及時向學生家長和社會進行公示,主動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增加收費的透明度。收費標準變動時,學校要及時變更公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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