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延長假期期間,加班工資怎么算?延遲復工期間,休息、上班、居家辦公,工資分別怎么發?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時返崗,工資待遇會受影響嗎?連日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自己的“錢袋子”會不會受到影響成為很多職工關心的話題。這一特殊時期的勞動關系應該如何處理,也在律師、企業HR中間引發熱烈討論。
圍繞職工和企業關心的話題,我們采訪了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院長沈建峰教授、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洪桂斌律師、北京道誠律師事務所馬晶晶律師,請他們對相關政策法規進行分析和解讀,供勞動者參考。
一、春節延長假期的性質如何認定?能否抵扣年假?是否之后要還給用人單位?
洪桂斌、馬晶晶認為,此次春節假期延長是國務院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臨時增加的對全體公民的特殊假期。該假期不能抵扣年假,也無需后續用工作日返還給單位。
根據1月26日國務院《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原春節假期延長至2020年2月2日。雖然《通知》中未對延長假期性質作說明,但《通知》中明確,“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因此,春節延長假期應視為國家統一安排的縮短工作時間的休息。往前追溯,1997年為紀念香港回歸(7月1日全國放假一天),2015年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9月3日全國放假一天)國家都曾安排過特殊假期。
沈建峰認為,此次對春節假期的調整屬于應對疫情的調休行為,也就是說不是法定春節假期本身的延長,而是與其他休息休假時間,即周休日的組合,該延長休假時間的工資、補休等問題應按周休日工作的標準對待;該延長的假期只可沖抵周休日的無薪假期,不能沖抵帶薪年假。
二、春節延長假期和延遲復工期間,員工已申請的年休假如何處理?
對于春節延長假期屬于假期性質,員工無需提供勞動,因此企業應允許員工撤回此前的年休假申請,正常享受該期間國家給予的特殊假期。
針對各地的延遲復工期,在明確認定延遲復工期間是休息日的地區(如上海),建議允許員工撤回此前申請的該期間的年休假;如果地方未對延遲復工期間定性,則不改變延遲復工期間的工作日屬性,員工已申請的年假可以正常使用。
三、春節延長假期內,加班工資怎么算?
春假延長假期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企業應向職工支付2倍工資。
四、延遲復工期間,休息、上班、居家辦公,工資分別怎么算?
對于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如何發放各地尚沒有統一標準,多數省份沒有明確延遲復工期的性質和工資支付標準,仍需等待各地細則和解釋出臺。
目前,上海已明確延遲復工是休息日,上班、居家辦公應發兩倍工資;廣東明確這期間的工作日員工上崗,工資照發,這期間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2倍工資。北京市人社局1月31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表示,“對于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不過,這一表述并未明確是否適用于延遲復工期間。
五、企業要求存在感染風險的員工居家隔離,居家隔離期間工資怎么發?
對于企業擔心疫情而對異地返工人員自主采取隔離措施,視為用人單位放棄勞動者提供勞動權利,在此期間應正常支付工資。
人社部《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中明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如果員工擔心感染風險而自主采取居家隔離措施,建議企業視情形安排年休假、居家辦公等措施。
六、員工被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后,隔離治療期間如何發工資?
隔離治療期間,工資照發。
解釋:根據人社部《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一些地方出臺的政策進一步進行細化,將確診后的治療分為兩個階段,即需要隔離治療期間和結束隔離后的治療休息期間,前者按照正常標準支付工資,后者按照醫療期標準支付。
天津明確:隔離治療期間不計入醫療期。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職工需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按照國家規定享有3至24個月醫療期。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約定,支付病假工資,支付勞動者的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廈門也明確:企業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后需要繼續在家休養的,持有醫療機構出具的病休證明,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工醫療期和工齡長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職工病假期間的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七、因疫情未能按時返崗的職工如何發工資?
由于防控疫情需要,多地已采取全面暫停公共交通運輸等交通管制方式,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回工作崗位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廣東、浙江、四川要求,安排年休假時要與職工協商一致;北京、四川規定,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
八、用人單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用人單位能否給員工降薪?
企業因疫情影響經營困難,可主動安排停工停產,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停工首月應正常支付工資,次月起按照各地規定支付一定比例的最低工資或生活費。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企業亦可采取降薪、縮減工時等措施。
人社部《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中明確: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部分地區生活費標準:不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上海市、天津市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廣東省、江蘇省、浙江省、河南省、河北省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5%:陜西省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北京市、安徽省、山東省、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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