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來源 作者:中考網編輯 2020-02-04 21:36:50
生態環境部日前印發《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監管工作的通知》及《新型冠狀病毒污染的醫療污水應急處理技術方案(試行)》,安排部署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監管工作,規范醫療污水應急處理、殺菌消毒要求,防止新型冠狀病毒通過糞便和污水擴散傳播。
《通知》要求,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高度重視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監管工作,將其作為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抓緊抓實,切實做好醫療污水收集、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污染物排放等監督管理;要主動加強與衛生健康、城鎮排水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健全聯動機制,形成工作合力。
已發生疫情的地方,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要指導督促相關醫療機構對污水和廢棄物進行分類收集和處理,做到穩定達標排放;對沒有醫療污水處理設施或污水處理能力達不到要求的,應督促因地制宜建設臨時性污水處理罐(箱);加強對醫療污水消毒情況的監督檢查,嚴禁未經消毒處理或處理未達標的醫療污水排放。對城鎮污水處理廠,要督促其加強消毒工作,確保出水糞大腸菌群數指標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未發生疫情的地方,要密切關注疫情發展動態,并要求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接納醫療污水的城鎮污水處理機構等提前做好應對準備。
《通知》還就加大農村醫療污水處置的監管力度、禁止醫療污水進入農田灌溉渠道、防范醫療污水污染飲用水源、加大重點場所監督檢查力度、做好信息發布共享等工作提出了要求。
《通知》以附件形式發布了《技術方案》。《技術方案》明確規定疫情期間,接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診療的定點醫療機構(醫院、衛生院等)、相關臨時隔離場所以及研究機構等產生的污水,應作為傳染病醫療機構污水進行管控,強化殺菌消毒,確保出水糞大腸菌群數等各項指標達到《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相關要求。
通知明確,在疫情防控中,在保障其使用場所滿足輻射安全和防護相關標準要求的前提下,醫療機構(含為應對疫情建立的臨時集中收治醫院)根據疫情防控需要應急增加CT、車載CT、移動DR等X射線影像設備用于肺炎診斷的,可豁免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和輻射安全許可手續。疫情結束后仍需繼續使用的,應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通知要求,在確保輻射安全的前提下,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做好疫情防控中輻射安全監管工作的統籌協調,為醫療機構的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服務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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