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來源 作者:中考網編輯 2020-02-24 15:53:40
新冠肺炎疫情表明野生動物交易與濫食對公共衛生安全構成重大隱患,另有研究表明超過78%的新發傳染病與野生動物有關。然而,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行為屢禁不止。疫情防控期間,截至18日檢方介入、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犯罪207件298人。
將于24日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擬將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草案的議案。如何對違法者高懸法之“利劍”?綜合專家觀點,應從三方面補缺。
厘清名錄范圍,讓保護不缺漏
中國開展野生動物保護的主要依據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前者自1989年施行以來,曾在2003年進行微調;后者發布于2000年,再未有更新。有機構統計,兩種名錄累計對中國的1811種脊椎動物進行保護,被保護物種累計占中國總記錄哺乳類、鳥類以及兩棲和爬行類動物物種數的62.71%。換言之,仍有1077種未受到名錄保護。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摯萍以野生動物保護法為例說,禁止和限制性措施主要適用于上述名錄內的動物。但目前引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動物卻大都在名錄之外。
如其所言,野生動物保護法在總則中即明確是“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蝙蝠、旱獺等具有潛在公共衛生風險的物種不在其列。多位專家提出引入公共衛生和健康視角,擴大法律適用范圍。“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保護對象應包括所有野生動物。”李摯萍說,在此基礎上將保護對象進行類型化,在具體制度和措施制定上將重心放在珍貴、瀕危的或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
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宋華琳也建議拓展法律范圍,依據野生動物生態功能與種群現狀等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和保護,“對其他普通野生動物設定必要的保護”。
梳理利益鏈條,讓監管不缺失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日前表示,擬將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增加列入常委會今年的立法工作計劃。事實上這部法律頒布至今,在禁止食用野生動物、限制野生動物產業發展等問題上始終存在分歧。
這些分歧近期更為“白熱化”。一邊,公益機構發起的調查收集到近10萬份問卷,有96.4%的受訪者支持“全面禁食野生動物”;另一邊,行業組織公開發文把野生動物產品表述為“剛性需求”,顯現出背后產業利益之龐大。調查估算,2016年中國野生動物養殖產業的從業者超過1409萬人,創造產值逾5206億元人民幣。
有分析稱,一味局限于對立場的討論對修法難有助益。消費環節處于野生動物利益鏈條的末端,從獵捕、養殖、宰殺、運輸、制成產品到銷售,每個環節都需要法律規范。
李摯萍說,基于中國實際情況,全面“禁野”不太現實,建議適當分類處理。比如對于國家不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也應與飼養動物一樣,“在市場供應方面采取集中屠宰、冷鏈配送的方式供應,不得售賣活體”。
22日,十余位環境法學界專家對于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提出六項立法建議,其中包括“對于禁食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實行全鏈條的過程監管”。
明確法律銜接,讓執法不缺位
除野生動物保護法,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中直接涉及野生動物的還有漁業法、動物防疫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在受訪時直言,刑法也體現了對于野生動物的嚴格保護。但在司法實踐中,關于適用刑法罪名存在認識不一致的問題,比如野生動物和人工飼養動物的區分標準、判斷行為人主觀明知涉案動物為野生動物等尚不十分明確。此外,國家層面尚沒有在野生動物保護領域建立完備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工作機制。
宋華琳也提醒,在對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法律修改的同時,還需關注與傳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的銜接。
專家更注意到,中國現行野生動物執法網絡相對較弱,法律實施中也存在執法不嚴問題。因此既需要完善野生動物保護體制機制,如在基層設立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機構或擴充管護隊伍力量;也需要加強日常執法和監管,對違法犯罪行為形成高壓打擊。
苗生明說,最高檢要求各級檢察機關積極開展源頭防控,積極穩妥探索拓展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記者還注意到,上述“六項立法建議”提出“必要時引入懲罰性生態損害賠償和行政拘留的法律責任形式”,以及“建立執法考核和執法責任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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