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資源 作者:中考網編輯 2021-06-17 16:41:22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試作弊處理,該考試科目成績扣50分: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入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的;
(5)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3.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試作弊處理,當次考試科目成績零分:
(1)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2)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3)故意銷毀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或者考試材料的;
(4)在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
(5)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6)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7)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8)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9)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4.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試作弊處理,終止其繼續考試,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4)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5)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6)組織團伙作弊的;
(7)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8)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9)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5.報考農村中小學教師、幼兒園教師定向培養的考生在考試過程中發現有違規或舞弊情形的除按以上4點進行處理外,并處以取消報考農村中小學教師、幼兒園教師定向培養的資格的處罰。
6.在校學生代替他人參加中考,屬畢業班學生的,停發畢業證一年;肄業班學生根據其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好壞,按學籍管理辦法規定,給予記過、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并在思想品德鑒定中予以明確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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