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河南省教育廳 作者:河南省教育廳 2022-03-10 15:13:42
(八)錄取
高校要完善招生錄取機制,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向社會公布錄取規則,嚴格程序,根據公布的招生計劃擇優錄取。考生成績及擬錄取考生名單須在本校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后的名單于2022年4月25日前報省教育考試院辦理錄取手續。高校要按照《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郵政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的通知》(教學廳函〔2020〕23號)要求發放錄取通知書,不得采取他人代收、轉收等送達方式。
凡被高職單招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高考等其他類型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未被錄取的考生,可參加高考等其他類型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試。
二、技能拔尖人才免試入學
(一)免試對象和條件
根據《教育部關于積極推進高職教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教學〔2013〕3號)文件精神,對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免試錄取進入高校專科階段學習,考生申請免試專業需與獲獎項目或取得的職業資格相關,招生院校在相同或相近專業免試錄取。
1.獲得由教育部主辦或聯辦的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三等獎及以上獎項,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辦或聯辦的省級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一等獎的中職畢業生。
2.具有高級工或技師資格、獲得縣級勞動模范先進個人以上稱號的在職在崗中職畢業生。
(二)免試錄取程序
1.考生本人在規定時間內填寫《河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收技能拔尖人才免試入學登記表》(詳見附件2),提出免試入學申請。由生源學校負責確認考生獲獎情況。
2.生源學校將上述登記表及相關材料以安全方式送達考生申請免試入學的高校。高校對考生資格進行審查和公示后,將公示后的名單及《河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收技能拔尖人才免試入學登記表》、考生身份證復印件、技能競賽獲獎證書復印件報省教育廳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處備案(聯系電話:0371-69691983)。
3.高校須在本校官方網站公示擬錄取考生名單,公示后報省教育考試院辦理錄取手續,高校頒發錄取通知書。被免試錄取的考生,不再具有參加其他類型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的資格。
三、新生入學和待遇
通過高職單招、技能拔尖人才免試錄取的考生須持有效身份證件、《錄取通知書》原件,按高校規定時間入學報到。高校要嚴格組織新生入學資格審查、錄取資格復查,確保招生錄取公平公正。高校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程序注冊學籍。轉學、轉專業按照國家、省和學校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他待遇與參加高考錄取的學生相同。學生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頒發普通專科畢業證書。各地各高校要全面落實國家和我省各項學生資助政策,幫助符合受助條件的學生順利入學并完成學業。就業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高職單招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試入學是國家教育考試招生的組成部分,事關國家科學選拔人才、教育公平和考生切身利益,考生和家長高度關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考試招生機構和高校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組織實施,統籌部門力量,形成工作合力,確保高職單招工作安全順利實施。
(二)做好疫情防控。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考試招生機構和高校要堅持屬地管理原則,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態化要求,嚴格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教育部最新版學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術方案和我省疫情防控文件要求,制定組考期間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確保各項防疫條件完備、職責流程明晰、工作機制完善,確保疫情防控措施到位,切實保障廣大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三)規范招生行為。各涉招涉考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招生計劃和招生政策規定,遵守高校招生“十嚴禁”“30 個不得”“八項基本要求”等規定,切實規范高職單招報名、資格審查、宣傳、命題、考試、閱卷、錄取、公示等程序和行為,高校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考試招生工作的全程監督檢查,及時受理涉及違反招生政策、規定與紀律問題的投訴和舉報。嚴禁虛假宣傳、有償招生、未批先招、超計劃招生、買賣生源、委托中介機構招生等違規行為,堅決防止考生替考等舞弊行為,維護高職單招考試公平公正。
(四)強化責任追究。高校是招生工作的責任主體,高校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本校的招生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生源學校主要領導對其教職工涉招涉考行為負有管理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考生報名資格審核工作由市、縣(區)招生考試機構以及報名點學校負責。應屆生的資格審核由報名所在學校負責,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予以復核;往屆生等社會人員的資格審核由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嚴格實行問責制度,高校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定,情節較輕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調減高職單招計劃安排規模和比例;情節嚴重的,給予減少年度招生計劃總規模、取消下一年度高職單招資格或者依法給予停止招生處理,并取消職業教育有關項目申報資格、評優評先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監督電話:0371—69691790 69691252
監督郵箱:xsc@haedu.gov.cn
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此通知傳達至所屬招生考試機構以及所屬普通高中、中職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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