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家長幫社區太原站 作者:家長幫原原 2020-05-29 00:00:00
第五章休學、復學
第二十一條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間,不允許留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休學:
(一)因病經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本人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確需休學的。
第二十二條申請休學的中小學生,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填寫《山西省中小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附件2,以下簡稱《休學、復學申請表》)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需提供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病歷;因學生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學的,需出具縣級以上公安、民政或人社等有關部門的證明),學校審核同意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管理部門登記后做休學處理。學生休學情況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醫院等出具的有關證明作為《休學、復學申請表》的附件保存備查。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休學結束后,由監護人填寫《休學、復學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復學時可根據本人和監護人要求回原年級就讀,也可以到下一年級就讀。核準復學的學生,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管理部門登記后做復學處理。
休學期限原則上為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當由學生家長持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病歷或其他相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最多可休學兩年。
原則上義務教育階段畢業年級第二學期不允許休學,普通高中畢業年級不允許休學。
第六章退學
第二十三條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期間,除喪失學習能力或出境定居外,不允許學生退學。必須退學的,喪失學習能力須附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病歷,出境定居須憑學生本人護照復印件、《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按學校隸屬關系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退學手續一律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辦理。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勸退、開除學生。
第二十四條學生在普通高中學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退學:
(一)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癥或患嚴重的傳染疾病已休學兩年,不能堅持或不宜繼續在校學習(須附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病歷)的。
(二)在學習期間因意外傷害性事故導致嚴重的智力障礙或生活不能自理(須有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病歷)的。
(三)出境定居(須憑學生本人護照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的。
(四)本人及監護人因其他原因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五條因出境定居申請退學的小學、初中學生和本細則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范圍內申請退學的普通高中學生,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退學申請,并填寫《山西省中小學生退學申請表》(附件3),經學校審核同意并報學籍管理部門批準后,準予退學。學校應及時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對退學學生做異動處理。
學生出境定居后又回到境內并仍在我省接受基礎教育的及新移民到我國并在我省落戶、申請在我省中小學校接受教育的學生,參照本細則第三章相關條款恢復、新建學籍。
第二十六條普通高中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無故曠課超過8周或累計曠課10周及以上,其間經學校與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者;或休學期滿,經學校與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聯系后仍未復學或不按期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經學校報請學籍管理部門批準,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在電子學籍系統中做退學異動處理。
第二十七條學生死亡的,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管理部門做死亡異動處理。
第二十八條各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管理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第七章畢業(結業、肄業)
第二十九條小學、初中學生學習期滿后,予以畢業,證書由市級或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核準、編號、驗印、頒發。除體育免修學生外,未達體質健康合格標準的,不得發放畢業證書。
第三十條普通高中學生在校學習期滿,達到以下要求者,準予畢業。
(一)基礎素養評價總評達到合格,無重大錯誤者(含學習期滿,處分已撤銷的)。
(二)各學年獲得的總學分至少達到144學分,其中必修課程至少88學分,選擇性必修課程至少42學分,選修課程至少14學分(含校本課程8學分)。
(三)參加各規定科目學業水平考試(含補考)(實施新高考綜合改革后,為學業水平考試合格性考試),且各科目成績達到A、B、C等級。
(四)達到體育鍛煉合格標準,具體標準可參考《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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