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家長幫社區太原站 作者:家長幫原原 2020-05-29 00:00:00
第三十一條普通高中畢業證書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省統一要求印制。準予畢業的普通高中學生畢業證書由市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編號、驗印。畢業證書驗印工作在每年的五月底前一次性完成。
第三十二條普通高中學生未達到規定畢業條件者,由學校發給結業(或肄業)證明書(附件7)。
第三十三條學生畢業證書遺失的,一律不補發,由畢業學校發給學歷證明書(附件8),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后生效。學歷證明原則上只能辦理一次。
第八章獎勵、處分
第三十四條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中小學生,應給予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的獎勵,應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三十五條中小學生嚴重違反日常行為規范、學校有關規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規定者,應給予處分。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普通高中學生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普通高中學生留校察看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期滿后仍無改正表現者,應開除學籍。開除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籍須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學生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須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九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中小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包括學籍管理專用電腦、掃描儀、數碼相機或高清攝像頭等設備,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規范學籍管理工作。
學籍管理員須為各級學籍管理部門和學校在編工作人員,身體健康,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優良,熟悉學籍管理有關規范要求。學籍管理員須經過專業培訓方可上崗工作,并保持相對穩定。各地各校學籍管理員名單要報上級學籍管理部門備案。發生變化的,要及時上報備案。同時要充分調動學籍管理員工作積極性,科學核定工作量,在評定職稱、績效考核等方面考慮相關因素后適當予以傾斜。
第三十七條學籍管理部門和學校每學期須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三十八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建立學生學籍信息保密制度。非經學籍管理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如有需要查閱學生學籍信息,需提供查閱單位介紹信或學生監護人戶口本、身份證等證件,經學籍管理部門書面批準,履行查閱登記手續。
第三十九條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生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在本省中小學校就讀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此前下發的學籍管理有關文件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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