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陜西省教育廳 2025-04-01 22:48:02
(七)衛生健康部門加強校園食品安全風險和營養健康監測評估,對學生營養膳食和預防食源性疾病提出指導意見,加強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監督。指導學校開展傳染病防控和營養健康學校建設相關工作。
(八)市場監管部門加強監督管理,嚴格承包經營、食材供應、供餐等經營主體準營許可,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建立校園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指導學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宣傳教育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常態化開展食材價格監督檢查。
(九)公安機關嚴厲打擊采購圍標串標、校園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三條學校履行食堂管理主體責任,成立食堂管理領導小組,每學期至少專題研究部署1次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工作。落實校園食品安全和膳食經費管理校長負責制,每學期至少在食堂主持召開1次現場辦公會。
第十四條學校應建立食堂內部控制、崗位責任、運營監管、安全生產、信息公開等管理制度,每年至少開展1次制度自查,及時修訂完善。
第十五條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應建立陪餐制度,同餐同價,餐費自理。
省級教育部門負責人每季度至少陪餐1次;市、縣級教育部門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陪餐1次;學校主要負責人每周至少陪餐1次,每餐均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鼓勵學校組織家長輪流預約陪餐。
第三章學校食堂基本要求
第十六條學校食堂應為學生和教職工提供就餐服務(非必需不單獨設置教師食堂)。未建設食堂或暫時不具備食堂供餐條件的,應不斷改善供餐條件,逐步解決就餐需求;確不具備食堂設置條件的,可依托鄰近學校食堂配餐或者遴選有資質的企業(單位)供餐;偏遠地區小規模學校(教學點),不具備食堂供餐和配餐條件的,在確保食品衛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實行學校伙房供餐或家庭(個人)托餐。
第十七條學校食堂在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后方可供餐,結合實際選擇包餐制或選餐制供餐;伙房、托餐家庭(個人)經市場監管部門審核后方可供餐。
第十八條各地政府按照與就餐學生人數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幼兒園1:40~45)足額配齊食堂工作人員,不足100人的可適當增加人員。補充人員優先從富余教師中轉崗,也可采取購買公益性崗位、勞務派遣等方式從社會公開招聘符合條件的人員。
第十九條學校食堂用電、用水、用氣價格分別按居民價格執行。
第四章學校食堂管理
第二十條具備食堂供餐條件的學校采用自主經營方式供餐。已承包的,合同到期后由學校管理;由社會投資建設、管理經營的,經當地政府與投資者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后,由政府購買收回,交學校管理。除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義務教育學校外,自主經營確有困難的,經學校集體研究報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可承包經營。承包經營食堂不得轉包、分包,學校對承包經營企業實行“零租賃”,免收管理費。供餐學校不得隨意停止供餐,確需停止供餐的應做好風險評估和后續處置工作,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一條建立成本核算機制。學校食堂遵循成本分攤和補償原則,以實際耗用的食品原材料、水電氣暖及燃料、人工成本、非財政專項資金固定資產折舊、低值易耗品以及零星維修費等各項支出為核算依據。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學校從其規定。財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舊和其他固定資產折舊以及由財政保障的人員工資性支出不得計入成本。
第二十二條學校食堂堅持“公益性、非營利性”原則,伙食費標準(飯菜價格)由學校食堂管理領導小組研究制定,實行價格公示制度。
第二十三條食堂膳食經費應納入學校財務分賬核算或單獨開設賬戶獨立核算。伙食費由學生或家長直接繳入學校指定銀行賬戶,學校按合同約定支付。預收的伙食費不得直接計入食堂收入,應按實際就餐次數及金額核算。食堂收支結余用于以豐補欠,改善學生伙食。
第二十四條建立評議評價制度。學校應面向學生、教職工和家長,每學期對集中用餐情況開展1次滿意度測評,及時查缺補漏;每學年進行1次綜合評價(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3個等次)。評價不合格的,自主經營食堂限期整改,承包經營食堂終止合同,并向教育、財政和市場監管等部門報告,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擅自降低供餐質量標準或隨意變更食譜的,列入“黑名單”,禁止參與學校供餐。
第二十五條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學校在食堂醒目位置和學校網站或通過公眾號、APP、微信群等公開食品安全管理、食堂財務收支、伙食費標準(飯菜價格)、每周帶量食譜、食材來源及價格、承包經營企業、校外供餐單位等信息,方便公眾監督。在食堂顯著位置設置公平秤,并進行標識。
第二十六條建立統計制度。學校應完整準確填報統計信息,及時更新,定期核準,確保數據真實有效。
第五章食堂承包經營與校外供餐管理
第二十七條縣級教育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學校食堂承包經營和校外供餐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公開招標遴選承包經營企業和校外供餐單位,應將飯菜品質和價格管理列為采購重要條件。
第二十八條學校應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負責對承包經營企業和校外供餐單位日常監督檢查及配送食材食品的接收、查驗、留樣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學校應組織本校人員和家長代表,從公開招標選定的名單中,投票選定承包經營企業或校外供餐單位,依法簽訂合同(協議),期限不超過3年(1年1簽)。
第三十條市、縣級教育部門和學校應建立承包經營企業、校外供餐單位和供應商準入、評價、退出及日常管理制度,制定相關標準規范和公平競爭機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實。
第六章食材采購管理
第三十一條各地有關部門結合實際,合理確定采購人、采購限額和采購方式。建立科學規范的詢價定價機制,采購價不得高于本地區同品牌同等級同規格食材市場批發價。本著“有競爭、有比較、有備份”原則,中標推薦單位不宜少于3家。
民辦學校采購食材符合上述條件且價格相同或低于的,可自行采購。
(一)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奶等大宗食材,均應納入政府采購范圍。
(二)新鮮蔬菜、水果、干貨、調味品等原輔材料,比照政府采購方式集中采購。偏遠地區小規模學校(教學點)經縣級教育部門批準,可采取適當的采購方式,并完善相應的采購管理制度,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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