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 作者:匿名 2009-12-02 09:53:18
(2)考試科目10科的成績等級;
(3)考查科目8科的成績等級;
(4)綜合素質的評定等級。
5、錄取順序
共分六批錄取。提前批:茂名市第一中學(省重點中學及其擇校生);第一批:市、縣重點普通高中、省一級普通高中(含民辦學校);第二批:高等職業技術學院五年制大專班;第三批:國家級、省級重點、省(部)屬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及跨市招生的省級重點市屬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第四批:外省及本省市屬跨市招生的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第五批:一般普通高中、各類民辦高中、市屬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技工學校。
6、2009年錄取辦法
(1)茂名市第一中學和各縣(市、區)重點中學的錄取,必須在符合下列條件的應屆初中畢業生中,按8科升學總分從高到低錄取。
條件如下:
①填有志愿的初中應屆畢業生。
、10個考試科目的成績等級在7A、2B、1C以上。
、劬C合素質評定的成績等級和考查科目的成績等級B等(良好、含B等)以上。
(2)其他普通高中學校的錄取,10個考試科目的成績等級在6B、4C以上及綜合素質評定的成績等級在C等(含C等)以上的初中畢業生(應屆或往屆均可)中,按8科升學總分從高到低錄取。
7、2010年錄取辦法
(1)茂名市第一中學和各縣(市、區)重點中學的錄取,必須在符合下列條件的應屆初中畢業生中,按10科升學總分從高到低錄取。
條件如下:
、偬钣兄驹傅某踔袘獙卯厴I生。
②10個考試科目的成績等級在7A、2B、1C以上。
、劬C合素質評定的成績等級和考查科目的成績等級B等(良好、含B等)以上。
(2)其他普通高中學校的錄取,10個考試科目的成績等級在6B、4C以上及綜合素質評定的成績等級在C等(含C等)以上的初中畢業生(應屆或往屆均可)中,按10科升學總分從高到低錄取。
8、特長生和優秀學生錄取
茂名市一中、十六中、十七中、實驗中學和各縣(市、區)重點中學可按照自身辦學傳統特色發展的需要和省有關政策規定,招收正取生指標中的5%特長生和優秀學生(其中體育特長生不得超過3%,藝術特長生不得超過2%),各地各學校必須把招收特長生和優秀學生的指標、招收辦法、報名的名單和錄取結果向社會公示。其它普通高中學校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招收以上考生。特長生和優秀學生的招生錄取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特長生的錄。罕仨毷窃谝、體、美方面有技巧、技能專長的學生。符合報名條件的特長考生持規定的報名證件及申報特長生的有關證書、證明材料及復印件到第一志愿學校報名,由縣級以上教育部門組織對符合條件的報名學生進行專業測試,并依據學生的學業成績、專業成績及綜合素質評定情況提供給招生學校錄取。
(2)優秀學生的錄取:
、俜苍诔踔须A段被評為省級“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干部,按學生本人意愿、經所在學校核準并公示、招生學校同意、報縣級以上教育局批準后,可免試直接升入茂名市一中和各縣(市、區)重點中學就讀。
、趨⒓尤珖行W生電腦制作活動獲省一等獎或全國一、二等獎的應屆初中畢業生;參加全國青少年信息學奧林匹克聯賽榮獲省一等獎或全國一、二等獎的應屆初中畢業生及參加學科競賽榮獲省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學科競賽一等獎的學生,按學生本人意愿、經所在學校核準并公示、招生學校同意、報縣級以上教育局核準審批后,可免試直接升入茂名市一中和各縣(市、區)重點中學就讀。
以上考生的錄取必須經縣級以上教育局批準,跨縣(市)招收的必須經當地教育局招生辦和學生本人同意。
七、錄取照顧加分
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對以下考生給予加分錄取。
1、烈士子女及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部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子女加20分;因公犧牲或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人民警察的子女加10分(須有縣(市、區)級以上民政部門證明)。
2、農村獨生子女、純二女結扎戶女孩的加分參照省市政府文件執行。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錄取照顧加分政策,則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直接計入錄取總分。
凡申報政策性錄取照顧加分的考生,須出示有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供學校審核、存檔,學校必須將符合錄取照顧加分的考生名單在學;蛘哂嘘P媒體公示(學校公示時間為一周),再按程序報縣(市、區)以上招生考試部門審批?忌峤徽咝凿浫≌疹櫦臃稚陥蟛牧系慕刂箷r間為每年5月19日,逾期一律不再辦理。
八、高等職業技術學院五年制大專班、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的招生
1、高等職業技術學院五年制大專班招生按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執行。
2、中等職業學校優先錄取參加學業考試與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并填有志愿的考生。生源不足的學校,可采取憑初中畢業證書注冊入學、多次錄取等招生形式進行招生。
3、中等職業學校錄取工作由招生辦負責組織,具體辦法按省招生委員會關于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工作的規定執行。技工學校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省技校招生委員會關于技工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執行。
九、實施保障和要求
學業考試與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實施辦法,要建立并完善公示制度、誠信制度、監督制度、復議制度、培訓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1、公示制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公示制度。學業考試與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實施辦法;有關高中學校自主招生的有關規定;特長生和優秀學生的推薦、錄取程序和初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定的內容、方法、程序等,要提前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爭取社會各界對改革的理解和廣泛支持。
2、誠信制度。各學校綜合素質評定監察小組負責制定推薦教師的資格認定標準、實施辦法、推薦工作程序等。推薦教師要實事求是地對學生的學習、思想品德、個性特長等方面情況進行全面客觀的評價。建立學業考試、綜合素質評定和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的誠信機制。教育局與命題、閱卷、招生錄取的人員,學校與學生綜合素質評定的人員,高中招生學校的招生錄取人員都要簽訂有關協議。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有關人員嚴格履行誠信責任和義務。
3、監督制度。要自覺接受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學生、家長、教師和其他社會人士對學業考試、綜合素質評定以及高中階段學校招生中的不公平、不公正的現象和行為,可以投訴,由有關部門給予公正和及時的處理。
4、復議制度。考生如對綜合素質評定、考試和錄取有異議,可直接向畢業學校、招生學校提出申訴,有關學校必須認真對待考生的申訴,認真進行調查,實事求是地做出恰當處理,并及時向申訴人反饋。教育局要組織復議機構,對學生不服學校處理意見而提出復議要求的做出仲裁,維護學生權益。
5、培訓制度。教育行政部門要通過各種措施,對參與綜合素質評定的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進行及時有效的培訓,提高其職業道德水平和工作能力,以確?荚嚭驮u定結果的信度、效度和公平。
6、責任追究制度。在考試招生錄取過程中,教育行政部門對因工作失職造成重大影響的、弄虛作假的、徇私舞弊和其他違紀行為的,要嚴格按《廣東省中學教育考試工作管理規定》和茂名市的有關規定處理。
7、各縣(市、區)制定的當地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辦法,不得與本通知的要求相抵觸,具體招生辦法報我局備案。
8、具體招生考試工作事項由市考試中心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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