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青年時報 2010-07-09 09:58:55
(二)曉文的處分
曉文的三次處分帶來的三個問題
曉文受過三次處分。除了第一次處分已被撤銷之外,還有一次警告和一次嚴重警告的處分,他最后一次犯錯,沒有處分之前,就離開了學校。
◆能不能不動用處分手段?
家長:是否能用更加人性化的方式來教育孩子
曉文母親說,孩子從小一直比較調皮,但小學時成績還可以,剛升初中時,除去英語的話,班級排名十幾名,但自從第一次處分以來,孩子表面不說,積極性受到了打擊,自信心不足,幾次處分下來,加上曠課的時間,孩子斷斷續續缺了不少課,成績幾乎是一滑到底,如果學校能改變一下教育方法,多采用說服教育、從輕發落,情況可能不會這么糟。
校方:要讓學生明白哪些不能做
曉文所在學校的德育副校長介紹,我們學校很重視德育教育,在管理方面也盡量做到精細化。具體表現出來,就是有時候要“小事做大”,像是住校生點名的問題,有同學犯了小錯誤,我們會拿到晨會上講,讓他們明白哪些事是該做的,哪些事不能做,樹立起一個正確的標準。要表揚好的孩子、好的班級,對存在問題的孩子就要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紀的行為要進行處分,如果不處分的話,就無異于縱容,會給其他學生形成錯誤印象。
心理學專家:對待特殊孩子,引導好于強制
12355熱線心理咨詢師、省青春健康教育講師團講師邱曉莉表示,對曉文這樣的孩子,正確的做法是,家長跟孩子做好溝通。從學校方面來說,孩子有強烈的自我保護意識,無意之下會做錯事,但多次處分客觀上使得孩子得不到認可感,從而喪失自信心。
◆應不應該取消學校處分權?
沒有家長愿意自己的孩子被學校處分,而作為學校,處分在很長時間內被當作是對付調皮孩子的有效教育手段。
在素質教育的大環境下,處分這種教育手段,是否還有存在的必要?記者采訪了幾位教育界人士和專家,他們的觀點也不盡相同。
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處分作為手段不能取消
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一位負責人表示,我省義務教育階段已很少處分學生。但是,處分作為教育手段的一種,不能取消。
這位負責人認為,每個學生的特點并不相同,因此必須因材施教,也應該采用不同的教育手段,處分只是其中一種。如果取消處分,會讓學校產生不敢管的想法,最終損害的,還是學生的利益。
不過,在網絡時代,學生接受的信息越來越廣,自主意識也越來越強。
小學:基本不會處分學生
拱宸橋學校的王校長介紹,雖然小學有處分學生的權力,但學校基本不會去處分小學生。因為小學生的行為還有很大可塑性,處分并不是很好的方法。
西湖小學的羅校長說,西湖區已經規定,不能對小學生進行處分。在他當小學校長的十幾年里,他從來沒有處分過學生。
初中:不應取消處分
文瀾中學副校長薛瑩說,在初中階段,已很少對學生進行處分,主要以批評教育為主。如果確實要處分,也不會記入檔案。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可以取消處分,處分對大多數學生來說,還是能起到教育的作用。而且,如果對一些嚴重違反規定的行為不處分,學校無法向其他的家長交代。
高中:讓學生接受責任教育
對于高中生來說,學校的處分權是否應該取消?杭四中王克誥副校長認為,不應該取消。
王克誥說,高中生不同于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他們即將走入社會,必須要學會對自己的言行負責,處分可以對他們起到警示作用。讓他們有所顧忌,明白有些事情是不能做的。
“不過,處分得慎用,盡可能不用。”王克誥說,只有屢次或者嚴重違反校規的,才可給予適當處分,同時,為了學生的發展。處分不宜記入檔案。
專家觀點:義務教育階段應取消處分
浙江省團校青少年研究中心主任汪慧
處分會給孩子留下不太好的烙印,既然義務教育階段已經很少使用,最好還是拿掉為好。
因為工作的關系,經常有老師向我抱怨現在的孩子難教,但孩子教不好,首先是家長和老師的錯,學生本身就是受幫助和教育的對象。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教育的目的是讓孩子記住,素質教育要體現以人為本,而處分會阻礙和扭曲孩子的成長,應慎用或盡量不用,最好還是取消掉。
處分的出發點是減少學生的不當行為,但不一定非用處分。而且,老師也有自己的感情色彩,有時很難把握對學生處分的度。
處分的結果,影響了學生的社會化、個性化成長,與老師教書育人的目的相背離,還會造成家長與學校走向對立面。
有學校擔心,取消處分權很難處理一些確實嚴重違反校規的學生。其實,這根本不用擔心。第一,這樣的學生肯定是少數,不能因為這些學生的存在,損害大多數學生的利益;第二,如果確實有學生違反了法律,自然會有法律來約束他們。
不過,高中階段我認為不能取消處分。因為高中生已經走向成人階段,他們必須承擔起他們應該承擔的責任,處分可以讓他們明白,做錯事情是要負責任的。
◆有沒有規范化處分程序?
學校處分的程序
2004年,我省修訂后的《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對學校處分學生的程序作了明確規定。
《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學生給予處分的,由學校教導處告知被處分學生,充分聽取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意見,舉行有教師、學生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后申報,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經校長簽署公布。
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對學校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向當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作裁定。
曉文母親介紹,每次孩子受到處分前,她都會接到學校的電話,學校訓導主任和年級組長一般會告訴她兒子做錯了什么事情并告知處分情況,每次她都會為兒子求情,希望校方能從輕發落,但都沒效果。自第二次處分事件起,校方開始建議送孩子去工讀學校,曉文母親堅決不同意,她咨詢過教育局信訪部門,對方表示學校應該是通過處分嚇嚇孩子,考慮到兒子以后的讀書問題,曉文母親不敢投訴,至于聽證會,曉文母親不知道有這道程序,也沒經歷過。
杭州市教育局基礎教育處一位工作人員說,處分學生是學校自己決定的事情,只有在事情的確重大時,學校才會向教育局匯報。
歡迎使用手機、平板等移動設備訪問中考網,2023中考一路陪伴同行!>>點擊查看